第七章 “代表全国”:国家建构与国语语言标准的论争
“民族”与“民权”都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引入中国的观念,在实际运用中也常彼此交织,互为表里。受其影响,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也同时在理论上接受了两个原则:一是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国民心理和情感的一体化,这集中体现在“合群”一类概念中;二是国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化,主要通过“民权”等概念表现。二者虽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却也存在持续的紧张:要成为一个整体,有时难免不能人人平权;要求个个平等,或可能造成国家分裂。更何况,“国民”只是一个抽象概念,一旦落实为具体情境,便呈现出多元面目,利益不同,主张各异,无疑强化了这种紧张感。
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语运动也无可避免地卷入两大原则的紧张之中,这特别可以从20世纪上半叶的国语语言标准论争中看出。这一问题围绕两个分论题展开。第一个议题最引人注目:哪种语言才有资格成为国语?第二个议题引起的关注相对较少,但重要性并不因此降低:谁才具有确定国语的资格?理论上,这一讨论本应以语言学的学理为出发点;但嘈杂的众议声中,固多有学理思考,亦不乏弦外之音。1917年的一份文献就提示到:中国方言众多,人民“各安其习”,即使定出标准语,“谁肯服从”,且又“将以何地之语言统一之”?[1]参与过“国音”制定的胡以鲁也说,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制定标准语“当视社会心理为标准”。[2]这显然就已逸出学理范围了。不过,这也不只是一个社会心理和习俗问题,事实上,它也展示了不同地域和阶级意识的冲突,夹杂着各异的文化和政治诉求,但又多与“平等”这一共同的核心价值理念相关。在争吵声中,国语语言标准几经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语言学学理和众多政治—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后者的影响力往往还超过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