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董保钧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触广告公司反申请要求董保钧支付赔偿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2010、0324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2012年3月1日至12月20日工资247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750元;(2)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10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500元;(3)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80元;(4)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954.02元;(5)驳回董保钧的其他仲裁请求;(6)驳回高触广告公司的反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雇佣合同、员工手册、承诺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工资表、四险缴费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