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在批判程朱把理与情截然对立的基础上,提出了理情不可二分、理在情中的情理观。他说:“自来儒者以未发为性,已发为情。其实性、情二字,无处可容分析。性之于情,犹理之于气,非情亦何从见性?”[55]这表明,性与情是不可分离的,性依存于情,正像理依存于气一样,性因情而见,性(理)在情中。黄宗羲指出,程朱将《中庸》所说的“未发”释为“性”,“已发”释为情,强迫人们要遵守那个不变的“未发时气象”(性),即“天理”,是违反人性的错误观念。他在深刻揭露这种荒谬性时说:“情贯于动静,性亦贯于动静,故喜怒哀乐,不论已发未发,皆情也,其中和则性也。”[56]说明性、情是一致的,强调性在情中、理在情中的重要性,以此批判旧礼教对人情感的扭曲和扼杀。
王夫之的情理观则主张“天理人情、元无二致”。他认为人情是人性的基本内涵之一,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强调“性”、“情”、“欲”、“理”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他说:“情者,阴阳之几也;物者,天地之产也。阴阳之几动于心,天地之产应于外。故外有物,内可有其情也。内有其情,外必有物矣。”[57]王夫之从这一观点出发,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情与天地阴阳是相通的。他反对把“性”与“情”绝对对立起来,认为性是情的根本,情是性的显现,所以,性能生情,情以显性。同时,“情”与“欲”也是相统一的。人有情感,就有追求,故欲由情所生,情又由性决定,而人有情有欲,正是天理的自然。这样,“性”、“情”、“欲”就成为一种合理的存在,从而贯通天下,即成天理。王夫之又进一步说:“夫阳主性,阴主形。理自性生,欲以形开。其或冀夫欲尽而理乃孤行,亦似矣。然而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异情者,异以变化之几;同行者,同于形色之实。”[58]这是说,理欲来源于“形色”,即“性”和“形”,理欲随着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变化,揭示了“天理”不是永恒的,它是随着人们“性”、“情”、“欲”内涵的发展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