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划分为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那时,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的头衔,并加号“将军”,权势很大。
隋取消郡,只存州县。隋末改州为郡,唐又改郡为州,都是两级制。唐又置十个监察区叫“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先后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掌监察州、县官吏事,有权罢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时还合若干州为一军区,长官在隋称总管,在唐称都督。后来唐在边境军区置节度使,都带京官和御史大夫衔,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政、民政、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身,权势很大。“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割据独立,世称为“藩镇”。
宋代削藩镇,集权中央,节度使成为空衔,因地置不同名称的州、府、军、监,都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宋在两级行政机构外,又设立称为“路”的监察区。路有都转运使,负责监察吏治和收纳地方上缴中央的赋税;有提点刑狱,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举司,长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管仓储和茶盐专卖;此外有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按例都以当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实为一路的军政长官。宋代一路设官分职很多,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权力,避免地方割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