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哲学伦理学
1.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
是什么东西组成了良善生活或成功生活呢?功利主义传统的哲学家认为,不同的生活成功与否,可从伦理价值的一个唯一的要素承载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和比较。他们抨击两种对立主张的优点:第一,伦理价值存在于一种可确认的感觉经验之中,例如愉快;第二,它存在于一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的现象之中。现在似乎显而易见的是,虽然这些事情——愉快的经验和目标或欲望的满足——在任何有关幸福的可以接受的完备哲学解释中必须有一席之地,可是它们都不全面,甚至没有触及最有意义的部分。
我们必须超越这些哲学家的化约主义愿望,不但承认幸福概念的复杂性,还要承认它的内在结构。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我所说的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之间的区别。如果一个人确实拥有或得到了他需要的东西,他的意愿的幸福便因此而得到改进。如果他拥有或得到了使他的生活更良善的东西,他的反省的幸福就得到改进。[2]扬帆航行或不必看牙医,是我的意愿的幸福之一部分:我需要它们,当我得到它们时,我的意愿意义上的生活就变得更美好。我对自己所需要的另一些事情的看法就有所不同:例如,与子女关系亲密,工作上获得一定成功,以及——我极想得到的——对当代科学发展状况有最低限度的了解。我把这些事情视为反省的利益,因为我相信,假如我没有达到或完全无法达到这些目标,我的生活就不是成功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