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材料告诉我们,正义并非由苏格拉底首先提出,正义的观念亦非西欧人特有的东西。苏格拉底正义观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一件个人的事情。个人不能在法人团体中丧失自我。他的国家要去打仗,而他自己却受到一种个人的罪感的驱使,无法解除。这一事实使他要不断地批评自己国家那些不义的、也经常是不虔诚的制度,——这种自我批判的能力也几乎成了西方文化的特征。
(一)历史概况
要想解析决定西方道德发展方向的所有复杂因素是不可能的。但是西方人的道德感,就像西方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已经被定性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道德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的产生都依赖于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某种孤立感。可以称之为利己主义(egotism),也可以称之为个人的愿望。这种最初的道德责任感的产生标志着道德人的诞生,就好比作为“非我”之对立面的“我”的经验意识的产生标志着个人的开始。这种最初的道德意识是对某些既认的社会关系的回应。由于这个原因,无处不在的个人道德信念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凡是在个人浸润于群体之中的地方,个人的成长方向就会被确定在某个方向上。西方道德中的个人主义是一个强调的重点,而非由于种族关系而具有的特质。它的特点是罪感,是一种深刻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感觉,这种感觉有时候与追求完善的理想发生冲突,亦即追求像上帝那样的完善,而有时候则与自己的同胞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