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问题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假一赔十”,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考虑到食品与老百姓健康息息相关,加大惩罚赔偿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可以有效遏制问题食品的出现。而且,根据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有损失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此外,新消法还针对小额消费中欺诈多发,而多数消费者基于维权成本高而受益少的情况,设置了赔偿的下限为500元。对赔偿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可以有效权衡小额消费欺诈中维权成本与受益的比例,充分发挥消法的惩罚性作用,让消法真正成为消费者手中的利器,可做到“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纠正部分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江苏徐州就发生过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
2014年3月16日,薛先生在一家超市花4元钱购买了一瓶某公司生产的运动饮料。饮用时,发现瓶中有白色絮状物和绿色沉淀物,顿时感到不适,于是找超市理论,超市承认可能由于存放不当导致饮料出现质量问题,但就赔偿问题因分歧较大,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超市售出的饮料确实因存放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按原消法应该是退一赔一,也就是退4元,再赔偿4元,而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同时由于薛先生饮用了该饮料后导致身体不适,且给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给予赔偿。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之下,超市给予了薛先生2000元赔偿,并向薛先生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