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正在向成人阶段过渡,身心发育尚未完全定型,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的工作环境等,都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甚至引起疾病。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按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标准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甚至连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程度都未达到,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器具等。
据媒体报道,1992年出生的武汉人郭某在17岁时到当地一家公司担任压冲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工作仅一个多月的郭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冲压机时双手被压断。为争取经济赔偿,2010年4月郭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关系,被告公司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保养费等共计116万余元。对于这家用人单位而言,真可谓是“人财两空”!
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制度是民事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国家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建立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的范围、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养儿育女通常被视为家庭内部的事情,与他人没有关系,与法律更不沾边。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监护”这个字眼仍然非常陌生,也往往弄不清楚自己是否是监护人以及应当承担的职责。所以,搞明白“监护”是怎么回事以及如何行使监护权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家庭而言,“监护”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需要说明一点,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的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