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 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的结果, 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 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 且容易造成误导。因此广告法明确予以禁止。
3?? 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适用于不同的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 应当对症使用, 不具有可比性, 不宜进行比较; 适用于相同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 也需要根据使用者个体的各方面情况合理选择, 或者综合运用。因此, 宣传某一种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功效或者安全性一定优于另一种是不科学的, 应当予以禁止。
4??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考虑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和服务, 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 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患者, 保护群众生命健康, 广告法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