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魏雨缪使劲回忆着他与沈月娟签订协议的全过程。难道说,还可以变更或撤销协议吗?刘双舟继续说: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可见,无论是因欺诈而被‘打眼’的一方,还是因‘捡漏’而处于‘重大误解’的一方,事实上都是可以凭借上述法律规定来为自己讨个公道和挽回损失的。我感兴趣的不是‘打眼’与‘捡漏’现象能否在法律上找到相关的规定,也不在于法律有何规定,而在于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什么收藏现实中,因欺诈而被‘打眼’的一方或者因‘捡漏’处于‘重大误解’的一方都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通过‘捡漏’淘到宝的买家常常会将自己的光荣历史到处宣扬,而被打了眼的卖家虽扼腕追悔,但却不会反悔。即便是因受欺诈而打了眼的收藏者也绝对不会声张,而是自认技不如人。‘打眼’现在已经被公认为是收藏者的必经程序了。我不想简单地将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法律意识的谈薄’。现实中当然存在着法律意识低下的收藏者,可是法律意识较强、社会阅历丰富、学历层次较高的收藏者也大有人在呀。我们在分析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将其归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希望通过加强‘普法’提高公民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殊不知,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在人们不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就无法自行发挥出来。但是人都是理性的,如果社会成员大多愿意‘放弃法律’可能提供的帮助,那他们的选择一定是有其道理的。收藏中的‘打眼’与‘捡漏’现象就属于这种特例。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