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道德的社会性
当我们运用理智并对其后果负责时,理智就成为我们的理智。理智既非源于我们自己,亦非生于我们自己。“它看上去”比起“我认为”来,更是一个确切的心理学表述。思想逐渐发芽且枯燥无趣,观念则不断繁殖。它们均来自深层的无意识领域。“我认为”是关于意愿行为的一种陈述。而有些建议则从不为人知的领域奔涌而出,我们主动性的习惯吸纳了它们,从而使之成为某种断言。它们不再是赋予我们的东西,而是我们所接受和言说的东西。我们据此而行动,并潜在地承担了其后果。信仰和命题等材料并非我们自身的创造,而是他者所赋予我们的,如教育、传统以及环境的提示。就材料而言,我们的理智受到我们置身于其中的共同体生活的制约。我们认识到共同体生活给我们灌输了什么,并能依据其为我们所塑造的习惯来进行认识活动。科学是关涉一种文明的事情,而非关涉个体理智的一种事情。
良知亦然。当一个小孩有所行为时,其周遭环境便会有反作用。它不断地予他以鼓励,赞同他,或者也提出反对和责难。当我们有所行为时,他人亦必对我们有所行为,这是我们行为的自然结果,就像我们把手伸进火中时必有所反应那样自然。不妨把社会环境看作人工的,但它对我们的反应则是自然的而非人工的。我们在语言和想象中重复他人的反应,并且不断地仿效他人的后果。我们预先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方式,而这种预先认识,则成了行为判断的起点。我们的认识同他人相关;这就是良知。我们的胸中自有城府以供探讨和评价所提议的行为和所实行的行为。外在的共同体成为内在的论坛和法庭,以便评判控告、裁决和申辩。我们对自身行为的看法渗透着他人的想法,这些想法不仅表现在外在的传授中,而且更有效地表现在他人对我们行为的反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