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子云用不解的眼神看着他,王爷又继续为他解释道:“水池是封闭的不假,不会随水流冲到别的水域去。那么,有没有可能,在衙门去之前,已经有人先捞出了金钗呢?或是为了陷害兰芝,把金钗先捞出来交给衙门;又或者,听说过金钗贵重,出于爱财的心理;再可能,因为别的什么动机等等。总之,金钗现在不在水池里,并不等于案发时就一定在兰芝手里。不是吗?”
“对啊,并没有推理证明,现在金钗不在水里,案发当时就不在。再退一步讲,就算案发当时也不在水里,也完全有可能早就有人捞上来了?在打捞兰芝的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先有人捞到了金钗自己留下了。”子云终于恍然大悟。
“正是如此。此案的关键是物证,但物证只能用来证明它是致人死亡的工具,并不能用来排除之前证词的真伪。具体来说,金钗和死亡的关系,可以有多种假设。”王爷开始具体地分析起来。
“一种情况,金钗当时被爱财的人捞了去,而焦老夫人则坚持认为还在兰芝的手上,包括她家的管家也主观地这样想。那么,当她撞到墙上的钉子致死时,林管家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兰芝用金钗刺中的死者。这就是提前设定的有罪,实则无罪。”
子云认真地听着。王爷继续分析道:
“还有很多种假设。案发时金钗仍在水池里,但是随着案情逐渐被更多的人传闻,不同的人对金钗产生了不同的目的性。有人想陷害兰芝,于是第一时间捞起金钗,然后在恰当的时间送去衙门,就诬陷说是从兰芝身上搜到的。有人因金钗在案子中的特殊意义,捞上来去找原告、被告或者其他相关人等,进行利益交换,也是有可能的。也有人,先捞到了金钗想留下自用,后来看到金钗如此麻烦,则再去偷偷放入水池。难道不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