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反驳说,陛下尽管有至高无上的生杀大权,但是案件既然交付法司审理,法司要忠于法律, “臣不敢亏法”。言外之意是皇帝不应干预法司判决,他判决冒资土人为流刑是有法可依的。
事实也是这样,当时《唐律》尚未颁布,依据《武德律》的诈伪律条文来量刑,只能判处徒刑,加判流刑已是顾及唐太宗的敕令,但断无判处死刑的道理。 “不首者罪至于死”,显然是唐太宗盛怒之下的旨意,不符合成文法的规定。
唐太宗虽然感到戴胄说得有理,但皇帝的万乘之尊的架子一时难以放下,就搬出“君言要立信”来要挟戴胄,说这样一来却使他“失信”于天下就不好了。
戴胄认为君主要立信,国法也要立信,而且国法比君言的立信更重要,是“立大信”,于是他谈了立法与立信的关系。指出: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意思是说,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司法,才能取信于天下,君主切不可以一时的感情冲动之言,取代国法,否则就会废国法而失“大信”。终于使理屈词穷的唐太宗收回成命,以法断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