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贸易评估
GATS第19条第3款要求服务贸易委员会参照GATS的目标对服务贸易进行总体的和逐部门的评估,该项议题开始于1998年年底。成员方在2001年以前主要讨论的是GATS贸易评估机制所要实现的目标、评估所依赖的体系指标等问题,2001年《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南和程序》通过后,讨论集中在对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评价上,焦点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是否真正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得到了利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此存在着分歧:发达国家一味强调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好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自己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并没有得到发达国家的互惠性准入,同时其参与自由化的过程给国内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自由贸易可能带来的利益。
除此之外,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核心问题还包括自主性的贸易自由化待遇、经济需求标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这些问题在2005年12月的WTO香港部长级会议上均有所涉及。
从国际服务贸易的实践来看,每个国家在其有竞争力的服务部门和产品上都积极支持完全的自由化,而在其国际竞争力较弱的服务部门及产品上则或明或暗地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及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上的劣势,致使发展中国家必然会针对保护国内服务部门进行长期的斗争。另外,虽然WTO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但这一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的,是否能真正获得服务贸易的利益,完全依赖于各个成员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中国家作出各种积极的努力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