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即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校长负责制最核心的内容是权责对等,即校长对外负效能责任,对内统筹学校发展。到1993年为止,这段时间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聘任、岗位负责以及实施校内结构工资制度”,并加大考核力度,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这些措施的推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水平,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有所帮助。
这一阶段的义务教育学校内部管理改革,集中在“放权”上,与以往的改革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对于学校来说,这次改革是以构建一个政府宏观管理,有利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制为目的的,重点是给予学校适当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和政府的关系得以调整。第二,就政府内部而言,这次改革使地方获得了较多的决策权,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地方在办学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更高的积极性。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这次教育体制的改革是和经济、科技体制的改革同步的,地方获得的权限具有比较现实的资源基础,切实保障了学校管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所需的财政投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