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幼儿教师队伍是长期以来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尽管《教师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教师编制和相关待遇时,仅限定在“中小学教师”,并未将幼儿教师列入其中,造成幼儿教师缺编、无编的严重现实问题。
各级政府应承担起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第三章);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第十七章);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第十八章)。这些方面的要求明确了政府对加强学前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政府承担着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制定幼儿教师编制标准、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培训的责任,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政府要依法落实我国幼儿教师应有的教师地位和待遇,使之享有和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法律身份、地位和待遇,以增强幼儿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和队伍的稳定性。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制度和职称晋升制度,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培训权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