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均有规定,TRIPS协定重申了国民待遇原则。
《TRIPS协定》第3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向本国国民提供的待遇标准,但《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有例外规定的除外。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而言,此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被认为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这一重要的原则在《TRIPS协定》中得到明确,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最惠国待遇的参照对象并不是WTO成员,即一成员给予任何国家国民的优惠待遇,都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WTO成员的国民。